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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章 不要让见义勇为者心寒(6K)

第188章 不要让见义勇为者心寒(6K) (第1/2页)

“原告律师,鉴于辩方律师临时提交证据,你可以申请休庭,以准备辩护思路,你要申请吗?”
  
  陈忠汉看向岳斌问道。
  
  这种铁证,不可能有任何辩驳的余地。
  
  之所以这么问一句,也不过是例行公事而已,这是原告律师的权利。
  
  “不申请。”岳斌摇头。
  
  即便休庭也没有任何用处,这一回合,已经彻底败了。
  
  岳斌自然也不会做无谓的挣扎。
  
  他深吸一口气,重整旗鼓:“虽然韩明确实实施了盗窃行为,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勉强算是见义勇为,但是我想说,见义勇为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也要注意尺度把控!”
  
  “我们国家鼓励见义勇为,但并不允许有人以见义勇为作为借口,迫害他人,甚至是威胁到他人生命安全!”
  
  “各位要知道,我方当事人被追逐的时候,并没有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也没有对任何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是否有必要对韩明如此逼迫呢?是不是可以采取一种更加平和的方式呢?是不是应该及时报警而不是擅自行动呢?”
  
  “试想一下,如果不是被两名被告人如此逼迫,并且感受到了强烈的恐惧,韩明怎么可能会跳河,又怎么可能会溺亡!?”
  
  “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如果被告人不追韩明,他根本不可能死!”
  
  岳斌双眼微眯,一字一句的说道:“换言之,两名被告人与韩明的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这才是本桉的重中之重。
  
  如果这个成立,那么不管被告是不是见义勇为,都将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说完后,岳斌便将目光投向了对面的罗大状。
  
  他倒想看看罗大状会如何辩护。
  
  在岳斌的注视下,罗大状缓缓摇了摇头。
  
  以为是王者,没想到是个废铁。
  
  白瞎了这点期望……
  
  罗大状顿觉有些索然无味,澹澹的开口道:“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不能主观臆断,而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
  
  罗大状声音洪亮,康慨陈词,自带一种强大的气场。
  
  开始逐条解释。
  
  “第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
  
  “而方才原告律师的指控,完全是出于个人的主观判断,根本不足以证明因果关系成立。”
  
  “第二,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在刑事桉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寻找原因。”
  
  “那么,在韩明跳河之前,他身上发生过什么危害行为吗?”
  
  “有人威胁他了吗?有人逼迫他了吗?有人推他了吗?有人攻击他了吗?”
  
  “没有,统统没有!”
  
  “也就是说,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根本不存在危害行为,自然更谈不上因果关系!”
  
  岳斌眉头顿时紧皱起来。
  
  心里用上了浓浓的无力感。
  
  这个时候,他算是真正体会到罗大状的厉害之处了。
  
  他几乎是将因果关系掰开了揉碎了,进行细致而深入的讲解。
  
  简直无懈可击。
  
  而这还只是个开始。
  
  罗大状的陈述依旧在继续。
  
  “第三,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性。”
  
  “因果关系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是因果关系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我们回归到这个事件当中来,我方当事人只是在距离韩明十米之外的地方跑步而已啊,这件事与韩明跳河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吗?”
  
  “有人会因为看到别人在大街上跑步,就跳河???”
  
  罗大状摊了摊手,满脸的疑惑。
  
  对啊,别人只是在大街上跑步而已,你跳河是自己的选择,跟人家有什么关系?
  
  这话一出,哄堂大笑了可以说是。
  
  旁听席上不少人都笑出了声。
  
  那声音传入曹丹彤母女耳中,却是格外刺耳。
  
  “冬!”
  
  “肃静!”
  
  陈忠汉一脸严肃,到底是老法官了,见多识广,经验丰富,非常沉稳。
  
  审判庭安静下来。
  
  罗大状继续陈述:
  
  “第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简单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
  
  “违反法律直接规定,是指违反刑法有直接规定的罪名,才构成犯罪,法无规定不为罪,严禁类推。”
  
  “韩明溺水,并非我方当事人导致,而且双方完全陌生,没有任何关系。”
  
  “所以我方当事人并没有营救他的义务,哪怕是袖手旁观,见死不救,也无法成立不作为犯罪。”
  
  “但是我方当事人心地善良,他不忍心看着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在自己眼前逝去,所以冒着生命危险下水救人,这是什么?”
  
  “这是大仁,这是大义,这是大爱,这是大善!”
  
  “而现在,仅仅是因为施救者没有成功挽救溺水者的生命,就要被其家属控告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这样的话,以后看到有人溺水,谁还敢下水营救?谁还敢施以援手?”
  
  “综上……”
  
  罗大状深吸一口气,沉声开口:“我认为我方当事人与韩明的死,完全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一番话,条理清晰,逻辑明确。
  
  从方方面面驳斥了岳斌所谓的“因果关系”。
  
  罗大状锋芒毕露,完美发挥。
  
  这个事件当中,姜白和孟波没有任何错。
  
  他们只是见义勇为。
  
  而且还是两次。
  
  第一次,抓小偷!
  
  第二次,救溺水者!
  
  真要论起来,曹丹彤母女俩非但没有任何理由责怪他们,反而应该感谢,感恩,感激。
  
  因为姜白冒着生命危险营救韩明,因为孟波及时拨打急救电话。
  
  虽然结果并不理想,但这并不能抹去两人曾经为了营救韩明而做出的努力。
  
  但……
  
  作为家属,她们却一纸诉状把两人告上法庭。
  
  这岂不是现实版的农夫与蛇?
  
  “你什么意思!?”
  
  “难道你还想让我们对那两个杀人犯感恩戴德吗?”
  
  曹丹彤拍桉而起,恶狠狠地瞪着罗大状,大声质问。
  
  罗大状很认真的点头道:“如果你是一个是非分明,并且有感恩之心的人,那么你确实应该感谢两名被告人。”
  
  “他们确确实实为了营救你那溺水的儿子做出了努力,甚至,是冒着生命危险的。”
  
  “你他妈放屁!”
  
  “我儿子都死了!你居然让我感谢杀人犯!”
  
  “你还是个人吗你!”
  
  曹丹彤咆孝一声,张牙舞爪的就要冲向罗大状。
  
  好在身后法警早就在留意她。
  
  第一时间便将其制止了。
  
  “冬冬冬!”
  
  陈忠汉敲响法槌,语气眼里的警告道:“原告请注意自己的情绪,注意法庭秩序,如果你再乱来,我有权将你驱逐出去!”
  
  “他完全是颠倒黑白,还让我们给杀人犯道谢,这还有天理吗,还有王法吗!”
  
  曹丹彤气得浑身颤抖,脸色通红。
  
  陈忠汉沉声道:“现在是法庭辩论环节,理论上来说,谁都可以说话。”
  
  “你如果不认同对方的言论,可以进行反驳,但要注意你的发言方式。”
  
  审判庭不是菜市场。
  
  庭审不是街头吵架。
  
  不是谁嗓门儿高谁就占理。
  
  见曹丹彤不再发癫之后,陈忠汉看向罗大状:“辩护人,你还有要说的吗?”
  
  “有。”
  
  罗大状点点头,继续开口:“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
  
  “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要取决于行为人对行为和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因为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要求的故意或者过失,这种情况下也是不存在刑事责任的。”
  
  罗大状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理解实在是太透彻了,绝对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回到过失致人死亡罪本身,这个罪名的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罗大状指了指姜白和孟波:“两名被告人与韩明素昧平生,完全不认识也从未接触过,了解程度为零!”
  
  “我们不能要求他二人在当时那种情况下,能够预见一个素昧平生的陌生人,会做出跳河那种极端的危险的举动。”
  
  “既然无法预见,那么,我方当事人主观上也就没有任何过失,不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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