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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十元之民营电视的可能性

第三十章 十元之民营电视的可能性 (第1/2页)

显然,现在的施达仁,处于一种匹夫无罪,怀璧其罪的状态。
  
  花了几百元,却没获得了一百多年前遗失了的重宝。
  
  而这重宝虽然现在是施达仁的,但在拥有过后施达仁会发生什么。达仁所能预计的只可能是无限的坏事。
  
  历史因为身怀重宝而失去生命的介都是大有人在的。
  
  所以凡是会做人的人对于获得的宝藏也通常回想一个烫手的山芋一样恨不得快点扔掉。
  
  有条件的人,则是尽可能的利用这烫手的山芋获得其最想要的东西。
  
  相比较而言,达仁也自然想要做后一类人。
  
  如何达到所要的利益呢,在基本明确了这颗珠子交给国家的前提下最保障的情况下。
  
  怎么交给国家,用什么样的方式交给国家就成为了施达仁所需要做的。
  
  而想来想去,达仁发现唯一可以有利润可图的,还能获得最大效益的事情也就只有,依玉不久前曾今说过的中国大陆,民营电视台计划。
  
  作为一个影视工作者,电视台和电视剧绝对是戚戚相关,
  
  因此呢,达仁对于国内外的电视台构建也颇具了解,而就在这样的情况下,达仁也思考过这样一个问题,在中国内地为什么没有成立民营电视台。
  
  具体说来,达仁发现这是一个政治问题。
  
  电视台本身是个政治观点发表的方式,在中国现有的政治环境下,不可能完全开放。
  
  不过要建立民营也不是不可能的,在目前的环境下相关条例已经逐渐明朗化,大致分析下历史的话,目前我国的民营电视已经有了可以建立起电视台的资本。
  
  在这里呢,未免说的宽泛,所以我国民营电视的发展阶段介绍一下,以此让大家可以看见民营电视台的可建立性。
  
  民营电视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即“无氧”阶段、“缺氧”阶段和“给氧”阶段。
  
  (一)“无氧”阶段(1958-1994)
  
  这里的“无氧”,就是指没有民营电视企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空间与市场基础。这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有关电视的法规和政策主要针对各级政府主办的电视台(站)及其相关人员,与民营电视企业没有任何关系;
  
  二是指在1993年之前,中国还没有出现一家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以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为主要业务的民营电视企业。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一直把电视行业视为意识形态部门甚至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把电视节目不加区别地纳入宣传管理的范畴,绝对禁止民营资本涉足。因此,在这一阶段,有关管理部门的心目中根本就没有民营电视的概念,即是有,也是把它和境外的私营电视划上等号的。
  
  (二)“缺氧”阶段(1994-2003)
  
  如果说“无氧”意味着“禁止”的话,那么,“缺氧”则意味着“限制”。“限制”就是有条件发展的意思,与“禁止”相比,毫无疑问是一个步。如果细分一下,这一阶段的“限制”又可以分为积极限制和消极限制两个阶段。在这两个阶段,民营电视企业“缺氧”的程度是不同的,生存的状态也大不相同。
  
  1997年之后,中国民营电视企业基本上处于后一阶段。也就是说,有关法规和政策虽然还没有给民营电视企业一个体面的名分,不利于民营电视企业发展的16号令也没有废除,但并没有被认真执行,也没有发布更严厉的限制性法令。毕竟,事物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随着中国电视产业化、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民营电视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增加,生存的土壤也不断丰厚,作用和贡献也在不断增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管尺度自然也得不断放宽。
  
  比如,1997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提及民营电视企业,但是也没有专门提“个人、私营企业”不可以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只是强调要经过“批准”和“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第三十一条)。从明文禁止到不置可否,这不是疏忽,而是默许的表示。
  
  1997年11月底召开的全国新闻广播影视业改革开放座谈会,虽然也没有专门论及民营电视企业,但就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允许电视产业进行股份制试点等改革议题达成了共识,客观上对民营电视企业的发展也起了推动的作用。至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已没有以前那么严格了。
  
  也正因此,在北京、广州和浙江等影视文化发达地区,一大批有分量的民营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在这一时期纷纷从地下浮出水面。著名的如名牌栏目《欢乐总动员》的制作方欢乐传媒、《娱乐现场》的制作方光线传媒、承包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的银汉传播、以国际电视节目贸易著称的唐龙国际、以承包中央电视台《幸运52》闻名的其欣然广告公司、以资本运作后来居上的星美传媒、以投资电视剧出名的广东巨星影业和以经营影视城为主的浙江横店集团等。
  
  但是,在这个阶段,虽然说民营电视机构一直在不断增多和壮大,可限制民营电视节目制作企业发展的法令毕竟像一柄高悬头上的随时可能落下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众多的民营电视机构时时感到寒意和不自在。即便是拿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民营企业,也随时有被取缔的可能。
  
  (三)“给氧”阶段(2003——)
  
  而这个阶段也就是达仁的公司现在身处的阶段了,由于没有合法的身份,民营电视机构多年来一直像个私生子或偷渡客或隐身人,在政策的高压和电视台的歧视下狻巡徘徊于电视业务和市场的边缘。
  
  以电视剧制作为例,虽然民营电视机构是制作和投资电视剧的主力,但由于长期《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只发给国营电视制作机构,而申请获得临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又极其繁琐而且漫长,为了节省时间多拍戏,民营电视公司就常常选择挂靠在国营电视台或制作机构的名义下“合作”拍摄。
  
  就象一个偷渡者在当地打工时不得不接受老板的低价盘剥一样,缺乏资质的民营电视机构在这种“合作”中也多半像个“小媳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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